(2016)湘05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孙梅芳城建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孙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邵县酿溪镇临江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梅芳。申请人新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执行人孙梅芳申请强制执行新建处字(2015)26号城建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做出(2016)湘0522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执行目的已经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支毛审判员 何进军审判员 何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