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虎星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虎星,假名李朝鹏、李飞、李闯,男,29岁,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抓获,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贵贤,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虎星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虎星及其辩护人杨贵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被告人李虎星于2014年2月14日已结婚,且为无业人员,但其隐瞒自己婚姻状况,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谈男女朋友名义结识被害人王某,并承诺和王某结婚,骗取王某的信任,后二人共同租住在西安市新城区万达公寓2号公寓7单元604房间。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李虎星在租住处谎称其名下的车辆在老家发生事故需要处理,向王某借钱,王某同意后,二人一同到李虎星的老家,被害人王某于当日给李虎星现金人民币12000元,又转账给李虎星人民币40000元;之后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虎星以各种借口,用王某的银行卡累计取现人民币8000元。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5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新城区万达公寓X号公寓X单元XXX号房间抓被告人李虎星时,在其住处查获其伪造的“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其用于伪造该证明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为了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虎星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提起公诉,提请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虎星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无异议,但其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民事纠纷。其对起诉书指控其所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不做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虎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被告人李虎星于2014年2月14日与吴静结婚,且为无业人员,但其隐瞒自己婚姻状况,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以谈男女朋友名义结识被害人王某,并承诺和王某结婚,骗取王某的信任,后二人共同租住在西安市新城区万达公寓2号公寓7单元604房间。2015年2月18日,被告人李虎星在租住处谎称起名下的车辆在老家发生事故需要处理,向王某借钱,王某同意后,二人一同到李虎星的老家,被害人王某于当日给李虎星现金人民币12000元,又转账给李虎星人民币40000元;之后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虎星以各种借口,用王某的银行卡累计提取现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害人王某报案材料证明,本案案件来源。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虎星的情况。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她被一名男子(即李虎星)诈骗,李虎星对名字介绍很含糊,他朋友都叫他李飞,护照等证件的名字为李虎星,身份证上的名字为李朝鹏。李虎星通过微信摇一摇主动加她为好友,后来的几天,李虎星天天找她聊天,告诉她自己有车有房,现在是单身,想找女朋友,之后就开始追求她,要她做女朋友,见李虎星对自己不错,她就答应和李虎星见面。又过一阵子,她就同意做李虎星的女朋友了。2014年12月左右,二人一起租住在本市新城区解放路万达2号公寓7单元604,房子合同是她签的,房租也是她交的。期间她反复给李虎星说她是真想找人结婚,不想谈太久,李虎星说也想尽快结婚。2015年过年前,李虎星去见了她家人,也把她带去见了李虎星的朋友和家人。她当时真以为李虎星要和他结婚。2015年2月19日左右,就是过年前一天,李虎星对她说其奔驰车在老家出了点时,需要一笔钱,他现在手头钱周转不开,需要借她钱周转一下,一个礼拜肯定就还了。她同意后,取了人民币52000元现金给李虎星,但也没见其处理什么事情,也不知钱的去向,一个礼拜后也没有还钱的意思。她以为李虎星确实手头紧,就没有催,但是其一直都没有还钱,就忍不住问李虎星要钱,李虎星就找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4月,她在银行办理业务发现卡里少了3000元,就打电话问李虎星,李虎星承认是自己拿她的卡去取的,并承诺和以前的钱一起还,并且不说钱的去向。之后李虎星又以交房租的理由,用她的信用卡刷了几千元,当她发现李虎星将她妹妹支援她的钱从她包里拿走时,才开始怀疑李虎星。2015年6月1日,她忽然从李虎星家人那里知道其已结婚,她很生气,就质问李虎星,李虎星刚开始承认,然后又骗她,一会说自己离婚了,一会说去离婚时民政局电脑出问题了,甚至说结婚是其实没登记上。她遂提出和李虎星分手,并且质问钱的去向,李虎星说不清楚,仅说等事情办完了就给她还钱。她随后就从共同租住的房子搬走,并让李虎星搬离房子还钱。6月底她追着李虎星要钱,因李虎星害怕她报警,李虎星给她补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但是她坚持要钱,所以没收借条,借条扔哪里不知道。分手后李虎星就是不给他还钱,并且拒不搬出她租的房子,如果催的急,李虎星就恐吓她要去店里闹事。2015年8月30日,她和妹妹又去万达住处找李虎星,要求其还钱并搬走,李虎星拿着菜刀将她从屋里赶出来,还持刀威胁抢走了她的家门钥匙,于是她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骗的钱有7万元,认识李虎星时其就没有工作,最近三个月没有在一起,因此不知道李虎星干什么。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姐王某与2014年11月左右认识了一名男子(即李虎星),两人开始谈男女朋友。王某告诉她说李虎星不错,年纪29岁,没有结过婚,李虎星也去过她们老家,表现也不错,但是她就是觉得李虎星有所隐瞒。2015年,李虎星对王某称其车出了车祸,需要用钱,王某信以为真,给她说共给李虎星打了52000元钱,其中有2万余元是她的,所以她多次问王某李虎星是否还钱了,王某开始说李虎星很快还,但是好几个月也没有还。2015年6月,她对李虎星开始怀疑,就去问李虎星的父亲,当她问李虎星去向时,李虎星父亲说李虎星去其丈人家了,李虎星丈人家在蓝田,她才知道李虎星已经结婚。她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王某,在王某逼问下,她才知道李虎星在认识王某前就结婚了。且一直没有离婚。后来王某要与李虎星分手,并要求其还钱,李虎星不愿分手,也不还钱。2015年8月30日,她和王某又去万达2号公寓找李虎星,要求其还钱和搬离,李虎星很生气要王某交出钥匙,王某不给,李虎星就冲进厨房拎着一把菜刀出来,她和王某吓的赶紧往外跑,她跑开了,但是王某被抓住,她看见李虎星左手持刀,右手卡着王某的脖子往后推,将王某撞在门口的消防玻璃上,玻璃撞碎了,王某吓坏了,就交出房门钥匙,她们二人就离开了。5、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李虎星系其弟弟。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左右,李虎星借他们镇上一个外号叫“老四”的高利贷十多万,用其奔驰车抵押给对方借的钱。2015年过年的时候,李虎星带王某从西安回老家,途中去商州区夜村镇的街道上和“老四”见面,李虎星在“老四”的车上和其谈了一个小时,期间李虎星和王某下车去银行转账,李虎星说已经还了5万元,但是对方不给车,没办法他就拉着李虎星、王某回家了。李虎星给家人说王某时其朋友,没说是女朋友。他和李虎星关系不好,因为李虎星没有正经工作,还总是借钱,亲戚的钱都借遍了,银行的追债电话都打到他手机上了,李虎星用他的户口本和名字给其办理了身份证,现在他自己不能办理身份证。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左右,李虎星来找他,说要开公司,向他借钱,因为之前李虎星已经借过他3万元,所以他要求李虎星抵押,李虎星将其一辆奔驰车抵押给他,他借给李虎星12万元,李虎星共借了他15万元,说3个月就还钱。2015年2月18日李虎星在夜村街道和他见面,先还了1万元,要求取车,他没同意,李虎星又通过转账还了4万元,共还了5万元,仍欠人民币10万元。李虎星求他把车放了,他没同意,之后他就找不到人了。李虎星于2014年10月左右结婚的,老婆是蓝田人,在村里办的婚礼他还参加了。8、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的房子是租给王某的,王某是和男朋友(即李虎星)一起居住,房租开始是王某支付,到2015年6月之后要房租比较困难,李虎星陆续给了一些,到目前还欠800元房租。9、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她在征婚网上认识的李虎星,其自称李星,未婚,2015年8月2日她出差回来,李虎星去接的她并一起吃饭,她感觉不错,第二天就答应做其女朋友了。她去过李虎星万达公寓的住处一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了。10、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夜村镇派出所证明,有一男子拿着李朝鹏的户口本,称是李朝鹏本人来所办的二代身份证。11、被害人王某提供的被告人李虎星随身携带李朝鹏身份证照片证明,被告人李虎星称自己叫李朝鹏。12、被害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辨认出李虎星就是诈骗她的人;13、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某辨认出李虎星是诈骗她姐姐王某的人。14、被害人王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指认本市新城区东二路万达2号公寓7单元604房间就是李虎星对其实施诈骗的地方。15、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李虎星已与吴静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16、被害人王某西安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的账户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的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5年2月18日,共计取出四笔现金,金额为12000元;2015年2月至4月,其农行账户共计取出14589元。17、被告人李虎星指认李飞的名片证明,李虎星假称李飞,是中国民生银行的客户经理的事实。18被告人李虎星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初,他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的王某,随后追求王某,之后就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一起租住在解放路万达公寓X号楼XXX号房。租房合同是王某签的,第一次付款是王某出一部分,他出一部分,第二次付租金是王某出的,之后是他陆陆续续支付的租金。一共拿了王某7万元左右,分了好几次拿的。第一次是2015年过年前几天,他和王某在商洛市,他给王某说他的车出了点事,让王某给他点钱周转一下,要了52000元,第二次是用王某信用卡取现3000元,第三次是用王某信用卡刷了5000元,另外1000多元他用卡拉卡转到自己银行卡上。后来王某算过账,大约是7万元左右。拿52000元时向王某撒谎了,实际是他向李宪良借了15万元,并以奔驰车做抵押,因为过年想用车,所以想把车赎回来。二人一起生活的费用主要由王某支付,他追求王某时说自己未婚,在担保公司工作,后来王某知道他结婚后,提出分手并要求还钱,于是他在2015年6月份给王某打了欠条。2015年8月30日,王某和其妹来找他要钱并要求他搬出房子,他一时激动就用刀逼着王某交出钥匙,王某害怕就交出钥匙并跑了。他曾威胁过王某要去店里闹,但是吓唬,没有真去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5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新城区万达公寓X号公寓X单元XXX号房间抓被告人李虎星时,在其住处查获其伪造的“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及其用于伪造该证明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未随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提取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王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李虎星放置于本市新城区东二路万达X号公寓X单元XXX房间的可疑物品若干,公安机关从中提取、扣押结婚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公章一枚。2、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及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公章均属伪造。3、被告人李虎星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落款为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编号为ZXXXXXX-XXXX-XXXXXX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系伪造。4、被告人李虎星的供述证明,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是他的一个朋友放在他这里的,他买房和买车的时候,让别人帮他打印证明,他把假章子盖在上面。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虎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虎星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李虎星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虎星不构成诈骗罪的辩称之理由,经查,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虎星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隐瞒其婚姻状况,以交男女朋友为由欺骗被害人王某,且其又在与被害人王某相处期间,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财物,其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又据本案证人李朝鹏的证言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李虎星所借外债较多,不仅用车抵押借高利贷未还,又向其亲友借钱未还,其没有履约能力,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属民事纠纷,故其及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均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虎星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李虎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综合本案,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不属情节显著轻微,故其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唯被告人李虎星被抓后能如实供述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故对此宗犯罪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虎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虎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虎星将所骗赃款以退赔,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三、未随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康奇人民陪审员 贺换梅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凌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