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99号玫瑰绅城花园B7-3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422399-9。法定代表人:汪鸣,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秀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物业费2845.69元及违约金516.68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3537.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45.6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秀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537.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45.6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仇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