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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宗兵,理事。被执行人耿玉德,男,1969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道,男,1974年7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宏扬,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浦口区江浦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下称江浦农资社)与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浦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归还江浦农资社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13600元(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息1.7%支付利息),合计213600元,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每人平均给付71200元,此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770元,由江浦农资社承担770元,由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各承担1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浦农资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耿玉德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刘学道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车辆已被强制注销,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路7号三单元604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联宏扬名下无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花园7幢105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3000元。本院已将耿玉德、���学道、耿宏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14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03000元。本院已将耿玉德、刘学道、耿宏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恢字第14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明龙审 判 员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