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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陆建华与周卫东、黄月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华,周卫东,黄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陆建华。被执行人周卫东。被执行人黄月萍。陆建华与周卫东、黄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周卫东、黄月萍归还陆建华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该款由周卫东、黄月萍分别于2015年7月底前支付陆建华10000元,2015年9月、2016年1月、3月、6月、9月、2017年1月、3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陆建华10000元,2017年6月底前支付陆建华20000元。若周卫东、黄月萍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陆建华有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陆建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卫东、黄月萍负担。该款由周卫东、黄月萍于2017年6月底前直接支付陆建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陆建华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陆建华撤回对本院(2015)熟辛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国露审判员  苏志鑫审判员  徐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