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金雄与阮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雄,阮祖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841号原告周金雄,男,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阮祖忠,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雄诉被告阮祖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为275元由原告周金雄负担。审判员 阮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