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谭佑珍与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佑珍,付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85号原告谭佑珍。被告付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佑珍诉被告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佑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佑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诉讼保全费286元,以上合计519元,由原告谭佑珍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