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谭佑珍与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佑珍,付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285号原告谭佑珍。被告付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佑珍诉被告付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佑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佑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佑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3元,诉讼保全费286元,以上合计519元,由原告谭佑珍承担。审判员  粟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