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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何献国、李雨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何献国,李雨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献国,男,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雨芹,女,1981年6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学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9279号公证书。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927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清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