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特5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系申请人杨某之母。申请人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法定代理人梁某某,系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系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副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副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5年5月13日,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组织校园足球队参加比赛,杨某作为足球队员,在比赛活动期间不慎受伤,后经城固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胫骨远端骨骺损伤;2、左腓骨远端骨折。2015年6月12日经县医院治愈出院。后经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2016年,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与杨某及其母亲到汉中三二O一医院对杨某伤情复查,确认康复良好。2016年3月2日经龙头镇调委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制作了(2016)城龙调字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双方对陕汉航司所[2015]法临鉴字第943号、陕汉航司所[2015]法临鉴字第961号鉴定结论无异议,予以认可;二、杨某住院期间治疗费5376.8元、住院生活费9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81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0元、伤残鉴定费1560元、伤残赔偿金15864元、交通费480元,以上各项费用累计34370.36元由龙头小学负担。除上述费用外,龙头小学另外给予杨某一次性补偿13500元。以上共计47830.8元;三、本次调解处理为一次性割根处理解决,从此杨某与龙头小学及他人再无任何纠葛;四、龙头小学对在校学生和参加活动学生购买了商业保险,在赔付保险期间周某某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办理保险理赔。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某、城固县龙头镇龙头小学在城固县龙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党泽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