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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709号原告:任某,被告:孔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以其与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