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709号原告:任某,被告:孔某,原告任某诉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以其与被告已协商离婚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