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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87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雍正成(一般代理),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某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杨昌红(一般代理),会理县鹿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