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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洪根与金国泉、张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根,金国泉,张慧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2573号原告:朱洪根。被告:金国泉。被告:张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根诉被告金国泉、张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根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泉、张慧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洪根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国泉、张慧琴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根撤回对被告金国泉、张慧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依法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朱洪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红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