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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殷小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殷小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2400号原告: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30326078677601N,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400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委托代理人:李二帅,系公司员工。被告:殷小键。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殷小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以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敬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殷小键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阳县银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守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