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91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741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军。委托代理人苏健。被告高某。本案受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