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池宏亮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829号罪犯池宏亮,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刑初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池宏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池宏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池宏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池宏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池宏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池宏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隆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兰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