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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与被告XX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XX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1079号原告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地址: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负责人朱建强。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XX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诉被告XX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驿城区水屯镇刘付汉村汉西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