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班洛平与光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洛平,洛阳光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班洛平,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洛阳光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曹红学。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光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建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810499元及利息(另外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