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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执67号申请执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号景祥大厦6层。负责人:周贤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中中法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96937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山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