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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温广川诉被告温天祯、宋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广川,温天祯,宋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温广川,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学钊,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天祯,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宋海芳,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温洧,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温广川诉被告温天祯、宋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广川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学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温洧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以购买煤矿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0元整,并承诺按二分利(年息24%)给付借款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分两次将80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五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能偿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正当权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只好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整,利息1648000元(自2007年3月18日至2015年10月18日)本息合计2528000元,原告另主张利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利随本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主张,原告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借条一张、欠条一张,用以证实欠款事实;2、证人赵祯证言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原告曾向被告持续催要;3、光盘一张,用以证实被告温天祯承诺还款,认可借款事实及借款利息的约定;4、照片一张,用以证实2016年3月30日,被告温天祯给原告发信息承认欠款并承诺还款事实。被告温天祯、宋海芳辩称,确实曾经欠过钱,数字也是800000元,但是已经归还了500000元,没有让原告打收条,其中2007年4月份还了200000元,2007年下半年还的300000元,具体的时间也记不清楚了。对矿入股的事情,借条上也没有体现。借款发生在2006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当时没有约定利息。对2006年10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上面两行字不是被告温天祯本人书写,落款是温天祯本人书写。2006年10月1日的借条是温天祯写的。原告应当提供打款凭证。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日,被告温天祯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原告温广川6000**元。2006年10月18日,被告温天祯在写有“今借温广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借条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温天祯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宋海芳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温天祯就本案所涉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具有由被告温天祯个人偿还的法定情形,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宋海芳应与被告温天祯对原告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温天祯称已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固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利息1648000元,并提交证人赵祯证言予以证实,但就证人陈述,其本人并未参与借款的全过程,其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方亦否认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本金部分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温天祯、宋海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广川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4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21562元,由两被告负担99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履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杜 涛人民陪审员  梁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