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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221号原告宫某某,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倪某某,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宫某某1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