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宫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221号原告宫某某,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倪某某,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诉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宫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宫某某150元。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