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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乔小波与张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小波,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乔小波,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1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30元,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