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板定与李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板定,李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7民初1439号原告黄板定,公民身份号码×××,男,193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白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板定诉被告李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板定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板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黄板定负担。代理审判员温荣梅��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呼延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