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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板定与李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板定,李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627民初1439号原告黄板定,公民身份号码×××,男,1933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李白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板定诉被告李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板定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板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1551元由原告黄板定负担。代理审判员温荣梅��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呼延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