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区支行与黄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黄正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275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建华,该行职工,特别代理。被告黄正伦,男,生于1971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黄正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圣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