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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执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加世、罗洪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加世,罗洪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21执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加世,男,1942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罗洪礼,男,1960年9月6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吕加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洪礼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思县支行21×××93账户的存款2900元,以抵偿被执行人罗洪礼所欠申请执行人吕加世的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黄昭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