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施国勇与沈锡荣、王红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国勇,沈锡荣,王红娟,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财保16号申请人施国勇。被申请人沈锡荣。被申请人王红娟。被申请人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和镇大港路4869号内4号房。法定代表人王红娟,董事长。申请人施国勇称,被申请人沈锡荣与王红娟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日,被申请人沈锡荣、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30万元,约定借期半年,每月利息2.6万元,每半年结息一次。借款到期后,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除了支付利息15万元外,余款至今未还。现情况紧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如不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的权益今后将难以实现,故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锡荣、王红娟、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沈锡荣、王红娟、南通市婴儿坊纺织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施国勇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城南支行的存单一张。(账号113*,金额3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