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0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聂亮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亮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248号原告聂亮军,男,1986年10月4日,原平市人,住原平市解放路87号,委托代理人张勇,男,1976年5月16日,忻府区人,住忻府区长征西路华荣区十九排26号。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地址:忻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彦昌,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亮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亮军于2016年4月1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亮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聂亮军负担。审判员 蔚芙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