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0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屏与夏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屏,夏春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3185号原告张屏。被告夏春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屏与被告夏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