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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010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屏与夏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屏,夏春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3185号原告张屏。被告夏春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屏与被告夏春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