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严晓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486号罪犯严晓东,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江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晓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3年7个月。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晓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晓东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晓东准予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代理审判员 郑 星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