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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丰与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丰,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周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46号原告朱丰被告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平,总经理。第三人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熙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丰与被告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丰负担。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蘧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