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丰与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丰,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周熙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46号原告朱丰被告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元平,总经理。第三人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熙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丰与被告青岛人民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三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丰负担。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徐 东人民陪审员 蘧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