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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丁育健与王卉、王正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育健,王卉,王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1178号申请人丁育健,户籍地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王卉,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正文,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丁育健与被执行人王卉、王正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卉、王正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丁育健借款575000元和利息(以575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王卉、王正文未自觉履行,根据丁育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88580元,执行费828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卉、王正文名下无银行存款;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王卉、王正文名下尚锦城128-1001房产于2014年6月23日赠与王跃,本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现待处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卉、王正文经传唤未到庭,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王卉、王正文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王卉、王正文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程 鹏执行员 沈国献执行员 徐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