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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月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蔡结禄、秦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结禄,秦建国,秦建文,林孙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鹰月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蔡结禄,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秦建国,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秦建文,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被执行人林孙清,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蔡结禄与被执行人秦建国、秦建文、林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建国、秦建文、林孙清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结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建国、秦建文、林孙清返还借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620元及执行费7349.3元。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建国、秦建文、林孙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结禄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秦建国、秦建文、林孙清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月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官 超代理审判员  金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