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0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符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1民初232号原告符XX,男,黎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XXX市人,地址海南省XXXXXXX。被告陈XX,女,黎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XXX市人,地址海南省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符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符XX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符XX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符XX负担。审 判 员 梁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虹书 记 员 胡穗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终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