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宋高峰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高峰,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856号原告宋高峰(34222119770404703X),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东花园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张汉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海霞,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高峰诉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高峰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