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二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1011号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业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菊华。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潘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君子兰公司)诉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世纪泽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子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泽华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子兰公司诉称:世纪泽华公司自2014年开始向君子兰公司购买食品,世纪泽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款项42628元出具了十张结算单给君子兰公司。世纪泽华公司至今未能给付该货款,致君子兰公司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世纪泽华公司给付差欠的货款42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世纪泽华公司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原告君子兰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算单原件十张,证明世纪泽华公司差欠君子兰公司货款42628元。被告世纪泽华公司未提供证据。法庭经核对,对原告君子兰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世纪泽华公司自2014年开始从君子兰公司处购买食品。后世纪泽华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2628元至今未能给付,仅出具了十张结算单给君子兰公司,致成讼。本院认为:君子兰公司与世纪泽华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客观存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君子兰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货物,世纪泽华公司应按照约定及时给付货款,故君子兰公司主张世纪泽华公司给付差欠货款4262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巢湖市君子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货款426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的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荣军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左小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