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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三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借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艳,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初字第1582号原告王金艳,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赵洪虎,身份号码×××。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代码72367843-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73号。法定代表人赵世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松林。原告王金艳与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供热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艳的委托代理人赵洪虎;被告华能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金艳诉称:2015年9月30日10时许,王金艳发现家中被水淹达半尺多深,室内铺设的两层地板及地面物品全部被泡,走廊都满是积水。家人立即给华能供热十一分公司打电话报修,后该分公司人员到场,确定水的出自吧台内暖气管旁边的一个一寸粗的开放管口,遂关闭了供热阀门。事情的起因是:2015年4月末,因楼下房屋天棚有轻微渗漏,华能供热公司十一分公司怀疑王金艳室内的一条原始进户供热铁管有砂眼,经与王金艳商议,于2015年5月初换掉了该铁管;该铁管与吧台下一散热器相连,王金艳要求顺便将吧台内的暖气移出以便日后维修,该分公司同意并完成了施工,完工时王金艳要求测试未果。2015年9月6日供热试水时,王金艳母亲发现吧台下漏水立即报修,维修人员到场但未予维修。王金艳已向华能供热公司缴纳2015年冬季热费3303.95元。跑水导致王金艳室内2015年11月24日才恢复供暖。要求判令被告华能供热公司赔偿2015年9月30日暖气跑水事件给王金艳家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15490元,具体包括地板被泡全损9999.20元、笔记本电脑被泡修复费用1985元、拆除被泡地板人工费用600元、将被泡地板晾干后铺装费800元、壁纸被泡更新费用900元、厨房地砖被泡修复费用360元、床板被泡全损更新费用480元、理顺供热管道的人工费350元;被告华能供热公司赔偿王金艳2015年10月1日至11月24日在外租房费用5400元;华能供热公司退还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23日的供暖费550元。被告华能供热公司辩称:不同意王金艳的诉讼请求。华能供热公司到场时看到的损失只有地板,地板被二次铺装有残值,所以地板的损失达不到9000多元,地板是根据王金艳自身的意愿重新铺装的,所以有关费用不予认可。事发前王金艳对供热管线私改,所以不认可后期恢复供热雇请维修水暖工费用。华能供热公司人员到场时电脑是放在床上的,没有看到电脑被泡。帮王金艳将散热器挪出后,华能供热公司人员告诉王金艳家属,残留的暖气管属于私改供热设施,由王金艳自行处理。2015年9月30日前供热管线已经上水,王金艳室内供热阀门已经关闭,2015年9月30日其室内的跑水是从该残留的暖气管流出来的。跑水应该是王金艳自行打开室内供热阀门造成的,所以华能供热公司无责任。诉讼期间2015年10月20日到11月20日王金艳未将其室内的供热管线封口导致无法供热,故这一段时间的热费不同意返还。事故发生后王金艳在维修人员出现场时没有提出壁纸和床板被泡的事实,不认可有关的请求。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王金艳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华能供热公司发表了质证意见。王金艳举示证据的情况如下:证据A1、2015年9月30日王金艳室内照片及录像。拟证明王金艳室内的地板、床、壁纸、地砖、电脑被泡;证据A2、地板销货清单、名片及维修电脑发票、热费发票。拟证明王金艳2015年6月13日购买地板支付9992元(含地板和辅料),2015年11月22日维修电脑付费1985元,王金艳于2015年12月20日向华能供热公司缴纳2015年至2016年一个供暖期的热费3303.95元;证据A3、租房协议书及租金收据。拟证明王金艳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23日租房费用5400元。华能供热公司对王金艳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A1、证据A2无异议。对证据A3真实性有异议,租金应该出示发票,租房没有通知华能供热公司,不予认可。本院确认:对证据A1、证据A2均予以采信。证据A3与双方有关供热阀门关闭期间的陈述相互印证,华能供热公司的异议无理,本院对证据A3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末,因楼下房屋天棚有轻微渗漏,华能供热十一分公司怀疑王金艳室内的一条原始进户供热管铁管有砂眼,经与王金艳商议,于2015年5月初换掉了该铁管并将吧台内的散热器移出以便日后维修。该分公司完成了施工后未将施工遗留的供热管线残端封堵。2015年9月6日供热试水时,王金艳母亲发现吧台下漏水立即报修。华能供热公司的维修人员到场关闭了室内供热阀门。王金艳已向华能供热公司缴纳2015年至2016年一个供暖期热费3303.95元。2015年9月30日10时许,前述供热管线残端出水,致王金艳室内的地板、床、壁纸、地砖、电脑被泡,当日华能供热公司将王金艳室外供热阀门关闭止住室内漏水,王金艳房屋2015年11月24日开启供热阀门恢复供暖。被泡地板共两层,上层地板系王金艳于2015年6月13日支付9992元购买,被泡后王金艳将能够继续使用的地板铺设于底层,重置地板铺设于上层。2015年11月22日王金艳为维修电脑付费1985元,王金艳于2015年12月20日向华能供热公司缴纳2015年至2016年一个供暖期的热费3303.95元。因房屋被泡后供热阀门关闭不能居住,王金艳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23日租房居住并付租金5400元。本院认为,华能供热公司与王金艳之间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成立。华能供热公司对王金艳室内设施负有维修、养护义务。华能供热公司在实施对王金艳室内供热设施改动维修时,未将管线残端封堵,亦未告知王金艳未封堵的后果及禁止事项,致王金艳财产浸泡受损、房屋不能居住,应由华能供热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华能供热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被泡重新利用的两层地板残值额度,而被泡地板的材料损失,王金艳仅主张了被泡前约三个月内购置的一层地板的损失,本院对该项请求应予支持。房屋停止使用期间的热费应由华能供热公司退还王金艳,在此期间的租房费用应由华能供热公司赔偿王金艳。王金艳关于电脑维修费、返还热费的请求,本院均应支持。王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艳地板损失费9992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艳电脑维修费1985元;三、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金艳租金5400元;四、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金艳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23日热费550元;五、驳回原告王金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王金艳负担88元,被告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248元(此款原告王金艳己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新利人民陪审员  孙文莹人民陪审员  李洪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