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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安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安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533号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久洪,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安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余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方圆顺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金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