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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富河与李玉成、秦丽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河,李玉成,秦丽香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张富河,男,汉族,1968年6月2日生。被告李玉成,男,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秦丽香,女,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告张富河诉被告李玉成、秦丽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富河负担。审 判 长  罗贵发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元小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