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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XX与重庆耀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耀强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566号原告XX,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晓洪,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耀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村金松岩,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石耀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耀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俊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