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文涛诉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高卫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文涛,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高卫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5民初1号原告安文涛,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兴安煤矿工人。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鹿岭,职务总经理。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卫杰,职务经理。被告高卫杰,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安文涛诉被告鹤岗��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鹤岗市鑫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高卫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 判 长 ;徐维琴审 判 员 :吕乃顺代理审判员 : 张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 吴 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