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9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秀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小东、金嫣,均系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法定代表人张兴立,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现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5498元,减半收取274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769元(已由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前支付给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双方无其它纠葛。因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1、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存款余额;4、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账户,但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5、被执行人无锡雷拓尔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申报规定,列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发出风险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赵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