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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忻加辉、张建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加辉,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忻加辉,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建斌,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斌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