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忻加辉、张建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加辉,张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忻加辉,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建斌,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建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建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斌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