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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恢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邦莲申请执行任金红、赵银宝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邦莲,任金红,赵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恢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黄邦莲。被执行人任金红。被执行人赵银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13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由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委托陕西昌盛永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果园路10号汉滨区中医医院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一套。2016年4月14日买受人吴安全(身份证号码:612421195606240335)以叁拾柒万玖仟元整(379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果园路10号汉滨区中医医院家属院2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房改房卡字第7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利归买受人吴安全所有。二、买受人吴安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超审 判 员  崔周代理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