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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建喜与王洪如、石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喜,王洪如,石义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32号原告吴建喜。被告王洪如。被告石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喜诉被告王洪如、被告石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喜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吴建喜负担。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