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亓梓萌与蔡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梓萌,蔡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54号原告亓梓萌,男,201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法定代理人亓胜,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冯娟,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蔡涛,男,25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开元大街5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梓萌诉被告蔡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对其所受伤情作出做出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勾德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云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