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廖一×、廖二×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一×,廖二×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一×。委托代理人:毛务民,国家开发银行退休干部,系廖一×之夫。被申请人:廖二×。委托代理人:廖自亮,深圳达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系廖二×之子。委托代理人:张素红,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二分公司客服经理,系廖二×儿媳。再审申请人廖一×因与被申请人廖二×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一×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上诉时已将河北工业大学医院出具的新证据提交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与事实不符。河北工业大学医院开具的证明证实被继承人王秀英生前患严重帕金森综合症,2003年后肢体不能自主活动,不能写字,语言障碍,一审认为王秀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能够书写或言语,与事实不符。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不存在矛盾,且王秀英不能写字,只能由廖伯常代写,廖伯常自书遗嘱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应认定王秀英口头遗嘱的效力。2、法院判定廖二×继承被继承人王秀英遗产四分之一份额,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王秀英先于廖伯常过世,王秀英遗产应该由廖伯常、廖一×、廖二×三人继承,廖二×只能继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3、被继承人廖伯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0000元存款,按照遗嘱内容应为廖一×全部继承。即便是二被继承人的共同遗产,廖二×只能继承六分之一份额。4、抚恤金不是遗产,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如涉及到债权问题,廖伯常丧葬费由廖一×支付,廖二×也应承担一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廖二×提交意见称:1、被继承人王秀英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紧急情况解除后是可以订立口头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陈述不一致,原审对王秀英口头遗嘱无效的认定正确。2、两被继承人死亡后,互不继承,原审判决廖二×继承四分之一份额适用法律正确。3、廖一×庭审中自认是两被继承人的10000元存放廖一×处的。4、廖伯常在世时为王秀英购买了墓地,且廖伯常将自己遗产都给了廖一×,故廖一×承担廖伯常的丧葬费是理所应当的。同意原审判决。本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秀英、廖伯常分别于2005年10月20日、2008年9月13日死亡,王秀英死亡时,廖伯常仍在世,廖伯常应为王秀英遗产法定继承人。王秀英死亡后至本案起诉时,其遗产未进行分割,廖伯常于王秀英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原判决认定王秀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廖一×、廖二×各半继承,未将廖伯常应继承王秀英遗产的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廖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