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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耿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514号原告:耿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