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与周金桃、戴爱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周金桃,戴爱萍,徐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负责人刘存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金桃。被执行人戴爱萍。被执行人徐利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金桃、戴爱萍、徐利星所有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270000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