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杨计永与被执行人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计永,于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376号申请执行人杨计永。被执行人于金林。申请执行人杨计永与被执行人于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计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晋东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