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财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姚一舟与蚌埠市族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丁华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一舟,蚌埠市族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丁华俊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财保28-1号申请人:姚一舟。被申请人:蚌埠市族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华俊,董事长。被申请人:丁华俊。申请人姚一舟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族光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丁华俊名下的价值64075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鉏琼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号)一套、王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治淮新村商业用房(权证字号:蚌埠字第2015010654号)25%部分、褚继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凌湖小区(三期)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鉏琼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号)一套;二、查封王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治淮新村商业用房(权证字号:蚌埠字第2015010654号)25%部分;三、查封褚继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凌湖小区(三期)房屋(权证字号:蚌埠字第××号)一套。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