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农业集团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武汉农业集团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路19号。法定代表人:阮朝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路19号。负责人:阮朝阳,该酒店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梦婕,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农业集团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市国营汉口渔场),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冰原,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志美,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与被上诉人武汉农业集团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市国营汉口渔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7元,由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武汉盛世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梦湖花园酒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薇审判员 李 瑜审判员 胡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瑞文 关注公众号“”